国务院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服务国家发展。围绕国家战略全局,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勿滥,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1.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定额。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4.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设奖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抓紧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工作实施
(一)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关于国家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问题,由科技部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四)由科技部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延伸阅读:专家解读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科学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等作为重点任务。
其中,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一条下的多项举措,引起了科技工作者的关注。
“提名制”获点赞
在现行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下,大多数科技奖项都要经过一个申报流程: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
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有些人并不习惯。“我从来没有独立报过奖。”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彭真明说,“申报一个奖项,要走很多程序,要交很多材料。我们团队人比较少,真没这个时间。”
未来,类似这样的烦恼可能会越来越少。《方案》中提出,将用“提名制”代替“申报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真真表示,这一举措带来的最大改变是,踏踏实实在一线工作的科研人员会得到更多机会,惯于自我吹嘘、热衷四处报奖的人则不再占据优势。
中科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穆荣平表示,提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科研人员逐级申报带来的“非科研活动”时间成本,是进步。至于一些人所担心的,提名制会不会存在较大盲区,他说:“自然科学奖应该不会埋没好成果的。对特别好的成果,科学共同体具有辨别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李侠则认为,提名制重申了一个原则:好的工作比好的包装和沟通更具有价值。这种结构性变革,将会重塑科技界的承认模式与行为选择方式。不过他也指出,提名制最大的潜在危险在于强势利益团体之间的相互换票行为:“你提名我,我提名你,从而垄断奖励资源的配置与分布。”
宁缺毋滥是原则
根据《方案》,国家科技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将大幅减少奖励数量,“由总数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穆荣平解释道:三大奖数量的调整是减少政府设奖的一个信号,以后还应该减少,一方面是因为评奖过程消耗了大量科技资源,另一方面,这也是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措施,是一种进步。
除了“定额”,还要“定标”。《方案》进一步强调,“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在李侠看来,明确三大奖的不同标准体系,可以最大限度上遏制片面论文化的趋势,从而鼓励科研人员在各自的领域做出符合本领域要求的更好的工作。
此次《方案》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表述: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李真真说:“‘公民’更强调特定国籍,如今把奖励对象扩大到‘个人’,是一种更加开放的趋势,意味着不管你是否是中国国籍,只要你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就有机会问鼎国家科技奖。”
对此,穆荣平还有进一步的思考:相比以往基于项目的奖励,《方案》强调奖励个人是一种进步,但也很难避免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比如,当获奖人数少于实际参与项目的人数时,就会存在少部分获奖人占有多数人成果的嫌疑。
诚信制度要健全
《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长徐涛表示:“监督很重要。应该进一步加强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广开言路,妥善处理异议,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名实不符的奖项。”
针对科技奖励诚信制度,网友的讨论也很热烈:一旦奖励出现了错误该怎么办?是否应该撤销这样的奖励?对此,李侠说:“面对奖励错误,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分析。如果是有意蒙混出错的,应该追回奖励并给予提名人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以国家公信力营私的行为;至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误判,是特定阶段人类认知局限造成的,可以不让提名人负责,奖励也不必追回,作为失败的提名留存。”
穆荣平认为,此次的《方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进步,但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可做的还有很多。他说:“我个人认为应该取消针对项目的科技进步奖,用针对企业家的创新发展奖取代,用新增税收和就业作为指标,奖励对创新发展有贡献的企业家。”
延伸阅读:专家解读--中国开启科技奖励制度3.0版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张保淑
静水深流。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我们每一项制度变革都在为国家和民族全面振兴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科技奖励制度作为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近日迎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时间节点。《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这是继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中国科技奖励制度迎来的又一次变革机遇。
① 确定3大重点任务
《方案》规定了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等3大重点任务。
“我很高兴地看到,《方案》通过顶层设计,提出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为今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描绘了‘行动路线图’。”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钟书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达看到《方案》后的欣喜之情。作为从事科技奖励政策研究20多年的学者,他深谙该领域发展脉络,认为《方案》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特别是在“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部分,亮点纷呈。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万劲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类似看法,他表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方案》以约一半的篇幅进行界定和阐释。
② 对功利化和庸俗化亮剑
《方案》直指科技奖励功利化痼疾,不仅提出“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从加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严惩学术不端等方面加大治理力度,而且特别强调强化奖励的荣誉性,提出“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万劲波指出,《方案》彰显了治理科技奖励制度功利化的力度与决心之大,接下来需要在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上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钟书华说,据他观察和总结,社会上关于科技奖励有两类不良现象:一是有人利用个别获奖候选人的性格弱点,打着“帮助获奖”的旗号,取得非法利益;二是个别商家过分夸大和虚假介绍获奖成果,欺骗消费者以牟利。《方案》对国家科学技术奖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并进行处罚,旨在维护奖励的荣誉价值,避免庸俗化。
③ 提名制+减量提质+开放性
《方案》提出,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钟书华认为,“提名制”这一重大“去行政化”改革举措压缩了个别候选人非学术操作空间,不仅体现了尊重专家学者的态度,而且顺应了科技共同体自治的内在要求和国际奖项评选的普遍趋势。万劲波认为,提名制有利于消除“挂名”奖励和“过程”奖励,促进客观、公正,同时,还可以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奖励申报中解脱出来,使他们潜心治学。
奖项“瘦身”和“塑形”是另一大亮点。《方案》提出,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万劲波指出,奖项“瘦身”有利于保持奖励的“高门槛”,而“塑形”则是使其结构比例更为合理。他认为这里的“结构”包括奖项结构、领域结构和年龄结构,其发展方向是使科技奖励与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基础和供需结构相匹配。钟书华认为,三大奖中,大幅削减的会是科技进步奖,因为设置该类奖的初衷是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今天成熟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其作用可以交给市场来完成,减少此类奖顺理成章。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把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受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对此,万劲波指出,这反映了科技奖励视野更为开放,为中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都可获得奖励,能够对本土人才、港澳台人才、国际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进行一体化奖励。钟书华认为,上述调整尊重了科技前沿创新规律,因为在科技史上,前沿突破往往具有科学家个体创新特征,如瓦特发明蒸汽机,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而调整人数和单位数则有利于凸显骨干创新人才在科技突破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杜绝科技奖励“免费搭车”和“科研荣誉大锅饭”现象指明了改革方向。
④ 打造国际知名奖项
正如钟书华等学者之前接受本报采访所预期的那样,《方案》一方面提出,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表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项,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这不仅将极大改变长期以来,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主导的科技评奖过多,社会力量科技奖项“短缺”的现状,而且将大大提高我国社会力量奖项的国际影响力,增强对国际创新人才的吸引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获得了较快发展,诞生了以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和全国专业协会奖为代表的知名奖项”,钟书华指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项当然不容易,要具备几个必要条件。一是奖励对象应是‘个人’,打破国籍限制。关于这一点,《方案》已经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二是每个奖项每次获奖人不超过3位;三是有稳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四是获奖成果要有国际影响。”纵观我国目前已有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钟书华认为,何梁何利奖无疑是其中最知名、社会美誉度最高的,如果该奖项改变奖励章程,奖励对象扩大到国际范围,有望率先成长为“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万劲波强调建立“科技奖励品牌”市场培育机制和社会培育机制的重要性,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奖励加快发展,成为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主体,形成一批如“未来科学大奖”等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奖励品牌。
根据《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接下来要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订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完善工作,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钟书华表示,《方案》发布标志着顶层设计已经完成,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或修改完善,将会确保顶层设计在实践层面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从而实现新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又一次新的飞跃。他说,新中国成立初期,科技奖励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可称为1.0版本;1978年到1999年间,我国科技奖励制度重新恢复并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出台了相关法规制度,初步形成了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可称为2.0版本;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成科技奖励制度顶层设计,推进科技奖励制度实现新一轮变革,由此催生了3.0版本。这必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