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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2017-08-14 | 【】【打印】【关闭】                

 科发党字201745 

院直属机关党委,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党委: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助推实现“四个率先”的战略目标,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根据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和党建工作实际,对我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规章制度为基本依据,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高标准、严要求落实我院党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约束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保障。 

  2.工作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突出重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容错纠错、实事求是。 

  3.目标要求。通过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而为在我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 

  4.责任主体。我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纪检组。党委(分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分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既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纪委(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基层党组织应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 

  5.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分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纪检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党委(分党组)抓总、纪委(纪检组)专责、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好第一种形态 

  6.完善制度体系,规范监督事项。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党委(分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健全完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平时多关心、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形式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7.严格组织生活,经常谈心交心。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各级基层党支部要当好实践第一种形态的排头兵。严格“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评议,落实好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等。党支部书记要把日常提醒、谈心交心同支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紧密结合。 

  8.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约谈函询。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纪委(纪检组)要主动作为,用好约谈函询、警示谈话。针对一般性问题宜采用函询方式,根据函询结果决定是否了结或再次函询。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宜采用面对面初步核实方式。针对违规或轻微违纪行为宜采用背对背初步核实方式。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轻微违纪无需给予或免于党政纪处分的问题采用谈话类(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整改类(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等)、公开批评类(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和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进行处理、予以了结。 

  四、落实好第二种形态 

  9.主动问责,避免更多失职失责。全院有问责权限的党组织在开展问责时应抓早抓小,对失职失责程度较轻的党组织应采取检查、通报的形式问责,对失职失责程度较轻的党员领导干部应采取通报批评的形式问责。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立即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党的工作会议上作深刻检查。通过主动问责追责,使组织得到警醒、干部得到教育,避免更多失职失责和更重的问责。 

  10.准确定性,给予组织轻处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要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引咎辞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对不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程序适时进行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组织调整。 

  11.快查快结,给予党政纪轻处分。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关注轻微违纪问题线索。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工作、快查快结。违纪事实成立,需要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要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等处分。需要给予政纪轻处分的,向干部管辖部门提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和行政降级等建议。 

  五、落实好第三、四种形态 

  12.党纪重处分。各级纪检监督部门对严重违纪又不能或未如实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应进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对其他人员,由纪检监督部门经由组织程序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政纪重处分即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的建议。 

  13.重大职务调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或未如实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在受到党纪重处分时应同时对其作重大职务调整如行政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或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对于受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及时建议党外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4.及时对相关党组织的问责。上级党组织对严重违反党纪、自身又不能纠正的下级党组织,应进行改组,对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下级党组织,应予以解散。采用改组形式问责时,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可调整出班子。采用解散形式问责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15.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及时移送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建议。对于由国家有关司法检察机关通报或移送的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执行。 

  六、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16.各级党委(分党组)及其工作部门要始终树立主责意识,把落实主体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坚定理想信念、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责任落实和日常作风建设,建立情况通报、检查报告、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7.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始终树立担当意识,认真落实监督责任。牢记严管就是爱护,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审查聚焦问题、规范程序,在违纪事实认定和适用条款上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在违纪处理上做到宽严相济。 

  18.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院各单位要依据本指导意见,修订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方案,做好流程衔接,形成联动效应,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到有力贯彻,在全院形成严密的工作网络。 

      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对文件的修订意见,请及时报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党组 

                                           201774 

 

来源:院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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