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9日经高院民三庭裁决形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甘民三初字第01号)。“调解书”要求:原、被告解除合作关系,被告方兰州中科安泰分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得使用原告技术,并返还原告的资产和支付原告补偿费。“调解书”生效后, 被告兰州中科安泰分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故拖延履行“调解书”,并在对外宣传和媒体上声称其与我所有合作关系,使用我所名义。我所已于2005年11月1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所利益。目前,高院执行庭正在执行中。为此,我所严正声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所同意,不得冠名和使用我所名义、知识产权用于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否则,我所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兰州中科凯迪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