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

科发产字〔2004〕2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进一步落实院党组关于促进高技术产业化必须走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之路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院、所(指院属研究所,含其他院属事业单位,下同)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化改革)步伐,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发展,特做以下决定。
    一、加快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企业社会化改革指院、所投资企业引入包括资本、管理、市场营销等在内的优良社会资源,扩大社会资源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企业在理念、用人、融资、管理、生产、营销等各方面的市场化运营。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关键是股权社会化,根本目的是促进企业规模发展,而不是简单出让股权。要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积极引入包括国际资本、民营资本在内的社会优良资本,寻求有业绩、讲诚信的社会企业以及企业家进行合作,力避投机炒作者。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多年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自我滚动发展模式的制约,院、所投资企业与社会资源结合不够紧密。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科学技术的巨大需求看,我院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贡献与作为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企业社会化改革,有利于社会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企业适应市场激烈竞争和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有利于企业实现跨越、持续、健康发展。只有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投资主体的风险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和院、所投资企业经营者都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度,正确认识推进企业社会化改革的目的与重大意义,统筹兼顾,精心策划,积极稳妥,规范操作,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对于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取得支持,并积极引导帮助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二、加快企业社会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政策与措施
    (四)目前企业社会化改革的主要任务。从2005年起,已存续5年及以上的院、所投资企业,必须抓紧推进股权社会化,原则上,2010年前院、所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五)全面清理亏损企业。凡已连续3年及以上亏损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院、所投资企业,院有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应根据审计结论,按规范程序向股东会提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或提出解散企业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符合社会化改革条件的研究所投资企业,经过改革,研究所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和出让全部股权的,院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把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和2010年前的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用于该所解决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及事业发展。自2007年起,院将收取研究所持股50%以上企业上缴研究所利润的30%,并逐年增加。对至2010年仍未完成改革的企业,院将收取其上缴研究所的全部利润。对在此期间完成改革的企业,院将进行必要的审计,确属合法合规的,即时停止收取其上缴研究所的利润。对于故意拖延甚至抵制或虚假改革的,一经查实,院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直至追究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七)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允许企业职工个人自愿以现金投资入股,鼓励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持有较大比例的股权。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可按法定程序获得奖励,并以其税后部分购买研究所在该企业的股权。
    (八)研究所不得将科研教育园区内的房、地产权用于投资,更不得在企业社会化过程中出让。已发生的,必须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进行清理,可采用股权减持等方式规范回购。
    (九)今后,研究所应主要以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公司,不得再仅以现金、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为出资,更不得将国家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和为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计划完成的各项资产作为出资。原则上,研究所不再设立由研究所控股的企业。在研究所以投资企业方式进行技术创新的阶段,研究所可通过占较大股份,以发挥自身的研发主导作用;在规模产业化阶段,则应由社会股东占控股地位,以发挥其经营管理的主导作用。
    (十)通过加快企业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院“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所根据院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方针,对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相应的管理权责,确保在企业社会化改革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院将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与责任人相应的责任。院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对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相应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研究所及其投资企业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完善研发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结题、登记、评估、备案、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知识产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依法通过转让、作价入股、许可他人或自主实施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取得相应收益。
    (十二)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央培育“三支干部队伍”的要求,建设一支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队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解放思想,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而有计划地引进社会优秀职业管理团队,选择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而不能弱化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及推进产业化专业队伍的建设。研究所的党政领导班子作为总责任人,要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研究所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企业经营者,已经兼任的,必须在2005年上半年以前脱钩。研究所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持股的,作为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向院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在研究所内公示。
    (十三)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研究所必须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原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以较充分上岗机会为主要内容的合法权益,将企业人员安置方案列为股权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企业中原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应因企业股权结构变化而返回研究所,而应依据所在地政策,逐步脱离事业编制,加入当地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属地化原则,积极稳妥,实事求是,解决企业中原事业编制人员应由本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十四)各分院在进行自身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同时,应将推进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作为院与省、市合作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协调,寻找适合的投资者,协助研究所充分利用院与省、市合作平台,有效推动改革。自2006年起,分院推动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工作业绩将列入院与省、市合作奖的评奖指标。
    (十五)建立完善院产业化评价体系。自2006年起,在完善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院将企业社会化改革及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绩效增列为研究所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加快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步骤
    (十六)企业社会化改革拟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4年),制定政策与试点阶段。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程序。以“中国科学院2004年产业化工作会议”为契机,宣讲政策,选择若干院、所投资企业,先行试点。研究所和国科控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院有关部门将在2005年年初对研究所实施方案制定情况进行检查,有关结果将在2005年度院工作会议上发布。同时,院有关部门与国科控股制定关于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扩大试点阶段。选择北京地区、沈阳分院地区、长春分院地区、上海分院地区部分研究所进行试点。其他研究所应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院有关部门拟在2005年通过一定形式开展培训,进行检查,组织交流,总结经验。
    第三阶段(2006年-2008年),全面推进阶段。借鉴试点经验,宣传典型案例,全面推进企业社会化改革。至2008年底,85%以上符合社会化改革条件的企业,院、所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基本完成已确定的企业社会化改革任务。院属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遗留问题,稳定企业员工队伍。全面落实企业社会化改革和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阶段(2009年-2010年),巩固完善阶段。全面总结经验,完成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形成我院完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支持完成社会化改革的企业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与资源配置,积极开拓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核心竞争力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研究所对具备条件的持股企业,应继续推进其社会化进程,实现产业规模化发展,使我院真正成为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
    (十七)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院有关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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