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
《机关企事业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南

(试行)

  为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等福利单位、监狱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指南。

  学校、托幼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一、防控工作主要任务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防控工作任务。

  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在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

2.制定本单位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3.建立单位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控工作。

4.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5.当本单位出现暴发疫情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等工作。

6.配有医疗卫生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能培训。未配备医疗卫生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相应职能科室中指定专人负责防控工作,并接受培训。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防控工作任务。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防控工作任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防控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日常防控工作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做好以下防控工作。

(一)宣传教育。

1.机关、企事业单位至少组织一次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全员培训。

2.通过宣传栏、单位网站、张贴分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做到人人知晓。

3.倡导个人保持健康行为,包括勤洗手,保持双手清洁,尤其是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以清水和肥皂(或洗手液)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用过的纸巾要扔入垃圾箱;不随地吐痰;保证营养和睡眠;锻炼身体等。

(二)环境卫生。

1.做好单位内部特别是办公、作业和生活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好环境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2.在车间、宿舍、食堂、洗手间等公共场所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和洗手用品。

3.规范开展中央空调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单位人员健康管理。

1.做好单位人员病假缺勤登记。

2.单位人员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急性起病,发热[体温≥37.5℃],或有明显的咳嗽、咽痛、鼻塞、流涕等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佩戴口罩,到单位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病情轻重,患者可居家休息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病假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无需出具医学证明,由单位批准。

3.如发现短时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缺勤明显增多,应及时了解缺勤原因。如发现可疑的流感暴发疫情,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农村地区也可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报告。

4.养老院等福利单位、监狱等羁押场所应加强对访视人员的管理,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不能访视。

(四)应急准备。

1.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社会基本服务提供部门应制订本地疫情暴发流行时的备班、轮休和错时上班等工作制度。

2.根据本单位防控工作需要,适当储备口罩、洗手液等防控物资。

(五)疫苗接种。

  按照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和当地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有接种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接种应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

三、单位内出现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单位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在强化日常防控措施的同时,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病例管理。

1.协助做好患者居家休息治疗和住院治疗的管理工作。

2.有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划定安排隔离场所,安排无居家隔离条件的患者休息治疗。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患者休息治疗的生活保障和管理工作。患者尤其是易成为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患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3.居家(单位)休息治疗的患者,甲型H1N1流感症状消失24小时后可正常工作。

4.如养老院等福利单位需要安排患者在单位休息治疗,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隔离管理工作。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1.原则上不必对散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者)进行判定、追踪、登记和医学观察。可对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人员发放健康告知书和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健康宣传材料,进一步强化常规自我健康观察。

2.养老院等福利单位应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一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就医;配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必要的预防性服药工作。

(三)单位内疫情控制。

1.及时向本单位人员通报情况并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产生恐慌情绪,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做好在单位内休息治疗患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

隔离场所的生活垃圾,避免疾病传播;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隔离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

3.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时,集中居住和人群较为密集的单位应当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晨检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的,应当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并落实相关防控工作方案。

4.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暴发疫情期间,易成为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应当尽量避免参加集体活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本单位的孕妇更多关心与照顾,可采取孕妇带薪居家休假等措施。

(四)停工、停业措施。

1.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采取停工、停业等应急措施。

2.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本服务提供部门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不得擅自停工、停业;确须停工、停业的,必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单位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时,可根据防控需要实施停工、停业措施。

3.停工、停业期间,单位人员应减少外出,尽量避免参加各种聚集性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有集体宿舍的单位要做好员工的生活保障工作。

4.无法采取停工、停业措施的单位在进一步强化相关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可实施备班、轮休、错时上班和减少聚集性活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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