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科学基金限项申请规定

2010年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衔接“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基金委医学科学部开始受理申请,生命科学部也调整了内部机构。

在《201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简称《指南》)中,除全面介绍了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资助原则和要求,学科发展趋势和资助范围外,还重点介绍了各类项目的限项规定。2010年,基金委对限项规定有不少调整,现摘录部分要点,以提醒申请者注意。

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3项。

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中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及研究期限超过12个月的委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包括应急科学研究专款项目、理论物理专款项目等)。

在研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以上类型项目数量累计达到3项的,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以上类型项目。

以上项目类型中,研究期限12个月及以下,以及特殊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在研项目除外。

2.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与作为负责人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的数量合计限为1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新的以上类型项目。

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

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范围的项目类型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中除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之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项目、各类委托任务或软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期限12个月及以下的委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包括应急科学研究专款项目、理论物理专款项目等),以及特殊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专项项目等。

各类型项目的具体限项申请规定

在遵守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遵守如下各类型项目的具体限项规定。

1.对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当年申请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作为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当年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2.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正在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正在承担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不得因为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退出项目后的1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新的以上类型项目。

3.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同一类型的项目数限为1项;正在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同一类型项目。

4.联合资助基金项目,按照《指南》各联合基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当年申请数量限为1项。申请时不受申请与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即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数量累计达到3项的,可以申请;获得资助后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即本类型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类型时,应当符合本限项申请规定。

特殊说明

1.处于评审阶段(基金委批准之前)的项目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以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详细规定请查阅《201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未经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