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进一步增强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2.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进展、科技研究、人事人才、院地合作、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等信息;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部分第1、2、4条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兰州化物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兰州化学物网站(http://www.licp.cas.cn/)“信息公开”频道和相关栏目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兰州化物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兰州化物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兰州化物所不予提供。
1.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办公室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1-4968009
传真号码:0931-8277088
电子邮箱:office@licp.cas.cn
通信地址:甘肃兰州城关区天水中路18号
邮政编码:730000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兰州化物所网站(http://www.licp.cas.cn/)“信息公开”频道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下载并填写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兰州化物所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电子邮箱(office@licp.cas.cn)。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兰州化物所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兰州化物所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兰州化物所办公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兰州化物所办公室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兰州化物所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 属于兰州化物所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 属于兰州化物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告知书》。
③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兰州化物所将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开具《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第②、③种情形下,兰州化物所将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息。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兰州化物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向兰州化物所监察审计处投诉。
投诉电话:0931-4968114
传真号码:0931-8277088
通讯地址:甘肃兰州城关区天水中路18号
邮政编码:730000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