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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日期:2011-08-11 | | 【

1.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2.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技术委员会既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3.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1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六名、理事十三名,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名理事。理事会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

3.2 理事会的职责

3.2.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2.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2.3选举联盟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3.2.4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3.2.5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3.2.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3.2.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3.2.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3.2.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3.2.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3.3.1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3.3.2决定联盟“技术开发基金”的使用;

3.3.3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3.4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3.4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不含第一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4.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4.1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4.2 技术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4.2.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4.2.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环保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4.2.3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2.4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4.2.5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4.2.6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5.1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派出。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5.2 秘书处的职责

5.2.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5.2.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5.2.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2.4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2.5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3 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六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XXXX选派,副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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