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近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概念,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联盟的主要任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详情请参阅附件。
附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08〕770号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现就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重要意义。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是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有利于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积极推动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三、推动联盟构建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战略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四、推动联盟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五、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六、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按照本《意见》精神,从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
七、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支持和鼓励一批重点领域联盟的发展和壮大,对于探索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引导联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符合本《意见》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联盟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由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择并共同组织推动联盟试点工作。
八、构建联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四)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九、鼓励和支持试点联盟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发挥行业作用、承担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任务、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等方面先试先行。充分调动和发挥联盟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形成攻克产业技术难题的合力,使试点联盟为更多联盟的建立和发展创造经验。
十、积极探索支持联盟构建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创新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方式,把体制机制和资源配置结合起来,引导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国家科技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盟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探索运用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等金融工具,支持联盟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
十一、鼓励各有关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十二、各地方要把推动区域性联盟建设作为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紧迫任务。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推动构建区域性联盟,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开发银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