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06〕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实施〈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为实施《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确保省、市、县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省、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市、县财政科技投入要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二)较大幅度增加全社会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初步建成创新型甘肃的要求相适应。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改革各级科技计划体系,适当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领域和重大专项。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重点解决支撑经济发展中创新能力建设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资金引导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扶持力度。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财政投入。
二、加大税收激励
(五)贯彻落实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政策。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七)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各类企业以及上述中心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九)整体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省属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三、改善金融环境
(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对各类企业承担的自主创新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开发银行在软贷款规模内,向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提供融资支持。
(十一)鼓励和引导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支持保险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种保险服务。
(十二)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省科技厅批准,可高于35%,其中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十三)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主板上市。
四、调整政府采购政策
(十四)各级政府要通过预算控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设备。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纳入各级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十五)各级政府要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范围,通过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等提出自主创新的要求,使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省、市、县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十六)建立省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优惠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经委按照有关程序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向采购人公布推荐,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自主创新产品优惠采购的评审标准。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建立健全全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工作职能,提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层次和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近期目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省、市财政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重大专利技术项目实施及产业化的资金引导。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加强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加快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十八)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保护,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九)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专利的申请实施和产业化以及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培养选拔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设立甘肃省特聘科技专家岗位,特聘科技专家在聘任期内除规定的工资、津贴外,省政府为每人每月发放4000元岗位补贴。对省属科研院所选聘的学科带头人、青年科研骨干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给予重点培养和专项资助。
(二十一)稳定现有科研队伍。从2006年起大幅度提高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财政人均综合定额预算标准,到2010年达到人均4万元以上,确保科研机构正常运转和科研人员工资足额发放。
(二十二)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领办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或参与其管理。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
(二十三)修订《甘肃省科技奖励办法》,奖励自主创新人才。增设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额度。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我省科技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技术创新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引进不受方式、形式、时间、地域限制,来去自由。大幅度提高企业科技领军人才的待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的创新人才客座研究员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二十五)改革和调整人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自主创新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内容,将专利作为职称评定、人才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重视教育与科普
(二十六)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优化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布局,抓紧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人才。稳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到2020年建成1—2所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研究型大学。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与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
(二十七)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二十八)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增加科普投入,加快科普场馆建设,加强科普培训,提高科普能力,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普,活跃科普创作,发展科普文化产业。
八、加强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
(二十九)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调整结构,整合资源。开发类院所要进行资源优化和重组,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公益类院所要在2006年完成分类改革任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凝炼学科、调整团队,以应用研究为基础,整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自主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力度。
(三十)鼓励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构建创新联盟,搭建创新平台,承担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十一)支持、鼓励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十一五”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部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技术开发经费达到国家要求,并逐步提高。
(三十二)切实推进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要借助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置调整和土地置换的机遇,做好规划,完善服务,突出特色,全方位深化改革,推进开发区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
(三十三)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展各种技术创新活动。各类科技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要向民营科技型企业倾斜。鼓励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组织。
(三十四)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启动我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认定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
九、加强统筹协调
(三十五)全面加强科技工作。建立市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考核机制,重点将科技投入、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区域科技进步的水平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继续做好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上述考核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三十六)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强化科技兴贸工作,完善科技兴贸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三十七)建立全省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组成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
(三十八)建立全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协调机制。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并推进全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